适用对象:人在美国境内、正在考虑或已经走 EB-5 的投资人及其家属。
本文基于 PM-602-0199 备忘录的公开文本撰写,仅作教育与研究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
一句话概括

PM-602-0199 自 2026 年 5 月 21 日生效。对在美国境内通过 EB-5 调整身份(Adjustment of Status,简称 AOS,对应 I-485 申请)的人来说,这份备忘录改变的不是「能不能」调整身份的资格门槛,而是「怎么」被审理的逻辑——从被动满足资格条件,转向主动呈现一套完整的「衡平因素(equitable factors)」论证。

简单说:符合 EB-5 的法定要件,从此只是一张入场券;能否真正拿到调整身份这项裁量利益,取决于你能不能把自己与美国的联系、诚信记录、投资意图的时序,摆成一个清晰、自洽、有证据支撑的整体。

二、备忘录到底改了什么

境内调整身份一直带有自由裁量(discretionary)的成分——它从来不是一道「符合条件就自动通过」的算术题。PM-602-0199 做的事,是把这层自由裁量审查显性化、结构化了。

过去,很多申请人(和不少中介)把 AOS 理解成一份材料清单:投资额到位、项目选好、I-526 递交,剩下的就是等。新规之后,审查官的视角不再止于核对法定要件,而是综合权衡一系列「衡平因素」——你在美国扎根有多深、你的合规与诚信记录是否干净、你启动 EB-5 的时间点和当初入境的意图是否自然衔接。

这意味着两件事:

第一,论证责任前移到申请人身上。不要被动等待审查官发补件通知(RFE)再去解释,而应在递交 I-485 时就主动构建并呈现完整的衡平因素论证。

第二,同样「够格」的两个人,结果可能不同。一个长期在美、家庭在此、纳税记录完整、资金来源清晰的人,和一个刚以旅游签证入境、临时拼凑材料的人,即便投资额一样,在裁量审查下的处境完全不同。

三、「衡平因素」具体指什么

衡平因素的分析可以参照 Arai 框架——它把对申请人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归入若干类别(例如 A 类侧重人身与家庭联系、D 类侧重社区贡献)。落到 EB-5 投资人身上,可以把这些因素整理成四个维度来自查:

1. 法律站位——身份与时序。 你目前持的是什么签证、身份是否连续、入境意图与现在的行动是否一致、EB-5 走到了哪一步。这一维度回答的是:你这条路径在法律结构上站得稳不稳。

2. 家庭与人身联系。 在美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家属、配偶子女是否长期在美生活、你本人在美累计居留的时间。这是 Arai 框架明确认可的有利因素——美国公民配偶、美国公民子女都是分量很重的衡平因素。

3. 经济与社区贡献。 合法且可追溯的资金来源文档、报税记录的年限、在美持有的房产或企业、就业或经营状况,以及对社区和慈善组织的实质参与。经济联系体现你的生活重心,社区贡献则是 Arai 框架 D 类明确纳入的有利因素。

4. 合规与诚信记录。 有没有拒签、拒绝入境、未授权工作、签证申请中的不实陈述、欺诈指控或遣返通知(NTA)。这一维度是「减分项」为主,且权重特殊——某些严重情形(详见下文)几乎可以单独决定整个申请的可行性。

四、几个绕不开的法律要点

§1255(n):EB-5 的并行递交授权。 EB-5 在《移民与国籍法》§1255(n) 下有明确的法定基础,允许在排期允许时把 I-526 与 I-485 并行递交(concurrent filing)。I-485 待审期间,申请人通常可以申请工作许可(EAD)与预先旅行许可(AP)。已经进入并行递交阶段的人,这层法定基础已经落地在申请结构里。

双重意图签证 vs 非双重意图签证。 这是新规之下最容易被忽视、却最关键的一条分界线。

  • H-1B、L-1(以及它们的家属签证 H-4、L-2)属于双重意图签证。PM-602-0199 明确承认:持这类签证合规生活,并不与申请调整身份相冲突。这类申请人的法律站位相对稳健。
  • B-1/B-2(商务/旅游)、F-1(学生)、J-1(交流访问)、O-1、E-1/E-2、TN 等,一般不属于明确的双重意图类别。以这些身份入境后,再在境内启动 EB-5,「入境时的真实意图」会被更仔细地审视。

Matter of Blas 与「刻意构建权益」。 审查官会警惕一种情形——「刻意构建权益」,即一个人是否在入境之后才临时拼凑出一套对自己有利的事实。这正是非双重意图签证持有人需要正面回应的质疑。应对方式不是辩解,而是用事实呈现一致性:保留入境之前就已经存在的 EB-5 研究记录、与项目方的早期沟通、家庭讨论文件、财务规划记录;让资金来源文件能够体现资金的积累早于入境时点。入境意图与当前行动高度一致,本身就是反驳这类质疑的有力衡平因素。

资金来源(SOF)审查趋严。 PM-602-0199 之后,合法资金来源的审查明显收紧。完整、可追溯到原始收入的资金来源文档,既是 EB-5 一项法定要件,也是反击「刻意构建」质疑的核心证据——它证明你的投资能力是长期、真实积累的结果,而非为身份临时安排。资金来源文档不完整、追溯链有缺口,是新规下值得优先补强的风险点。

诚信记录里的「重项」。 拒签、被拒绝入境、未授权工作记录都是不利因素,需要准备事实说明。而签证申请中被指出不实陈述(可参见 Patel 诉 Garland 案对虚假陈述的处理思路)、被指控移民欺诈、曾被发出 NTA(遣返通知)、或当前身份已逾期——这些属于高度严重的情形。它们的影响往往不会被其他维度的良好表现「稀释」掉,可能单独决定调整身份的可行性。遇到这类情况,自评工具无法替代专业判断,应当立即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。

此外,部分 J-1 签证持有人可能受 INA 212(e) 两年回国居住要求的约束——走 EB-5 调整身份路径之前,应先确认自己是否受该条款限制。

五、不同身份的人,影响不一样

持 H-1B / L-1(及 H-4 / L-2 家属): 你处在双重意图体系内,法律站位是几类人里相对最稳的。重点不在「能不能」,而在把已有优势精确文档化。

持 F-1 / OPT、B-1/B-2: 你属于非双重意图身份,新规下的核心功课是入境意图与时序的事实呈现。如果入境时确实尚未考虑 EB-5、是入境后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,要把这个变化的事实经过和时间点梳理清楚;如果入境前已有计划,则要把入境前的研究与规划证据保存好。

持 J-1: 先确认自己是否受 212(e) 两年回国居住要求约束,再评估 EB-5 调整身份路径是否可行。

已递交 I-526、I-485 或并行递交: §1255(n) 的法定基础已经落地在你的申请里。重点转向:待审期间尽量维持基础非移民身份(underlying status)作为后备,避免身份断层。

目前人在美国境外: 你通常走的是领事处理(CP)路径,而非境内调整身份。本文聚焦 AOS 阶段的衡平因素,其中部分维度对你不完全适用——但家庭联系、资金来源、诚信记录等核心因素的准备逻辑是相通的。

六、现在该做什么

无论你处在 EB-5 路径的哪一步,以下几件事都值得现在就开始:

  1. 把衡平因素视角提前。 不要等到递交 I-485 才想起 AOS 审理逻辑——在投资决策的最初阶段就把它纳入整体规划。
  2. 启动并补全资金来源文档。 梳理资金的最终来源、累积过程、转入投资项目的完整路径以及相关税务记录,确保每一笔都能追溯到原始收入。
  3. 保存入境前的意图证据。 与项目方的早期沟通、家庭讨论、财务规划记录——这些是回应「刻意构建权益」质疑的关键素材,尤其对非双重意图签证持有人。
  4. 梳理身份连续性时间线。 身份有过中断的,准备清晰的事实陈述和恢复合法身份的完整时间线。
  5. 主动准备衡平因素补充材料。 递交 I-485 时同步提交,主动构建论证,而不是被动等补件。
  6. 有重项记录的,尽早找专业人士。 涉及拒签、不实陈述、欺诈指控、NTA 或当前逾期的,越早咨询有 EB-5 经验的移民律师越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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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M-602-0199 之后,衡平因素分析已经是 AOS 阶段的核心,而每个人的「厚度」并不相同——同样投了 80 万美元,有人四个维度都厚实,有人某一维度有明显缺口而不自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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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责声明:本文及自评工具仅为教育与自我组织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,也不预测任何移民申请结果。PM-602-0199 自 2026 年 5 月 21 日生效,本文基于该备忘录的公开文本撰写。具体个案请咨询持牌的美国移民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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